EB-5 投资移民
传统的 EB-5 投资移民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即所谓的EB-5项目(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由美国国会于1990年创设。每年有共计10,000个签证分发给基于其在美国商业企业投资的寻求永久居民身份的合格个人。EB-5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提供美国永久居住权给移民以创造工作机会和资本投资刺激美国经济。EB-5签证本质上为那些拥有融资来源的人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法。申请投资移民签证的申请人不要求有美国雇主提供保证。最重要的是,由于每年的签证的名额始终超过全球申请人数,申请人无需等待很长时间就可为其和其家人获得移民签证。
投资要求
EB-5签证适用于那些已经在商业企业中投资或正在投资的投资人,其总共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于特定就业地区投资的个人只需投资不少于50万美元即可。该特定就业地区是指,在投资时为农村地区或失业率至少达到全国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 所有EB-5投资者须投资于一个新设立的商业企业,该商业企业是指:
-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后,或
-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之前,
- 投资人收购并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结构和资产重组从而创建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
- 通过投资扩张,以使企业净资产或员工数量有40%的增长。 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在投资者作为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进入美国后的两年内(或在某些情况下,于两年后的合理时间内),为符合资格的美国工人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
地区中心 EB-5 投资移民项目
根据1992年首次通过并在随后的这些年不断地进行重新授权的投资移民试验项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将某些EB-5签证分配给其指定的地区中心的投资者。投资移民试验项目的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地区中心”的公司及项目中进行投资。
投资要求
地区中心EB-5投资者须投资于USCIS指定的地区中心附属的新设立的商业企业。(请参见上述“新商业企业”的定义)同传统EB-5相同,所要求的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如果新商业企业坐落于特定就业地区(高失业率或农村地区),最低合格投资额为50万美元。
创造工作机会的要求
与传统的EB-5要求不同,当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地区中心所附属公司或项目时,可将其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计算在内。
- 在移民投资者作为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进入美国后的两年内(或在某些情况下,于两年后的合理时间内),为合格美国的劳工直接或间接创造或保留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
- 直接创造或保留的工作机会是指EB-5投资者直接在其资本所投资的商业企业中提供给合格雇员真实的可识别的职位;
- 间接创造或保留的工作机会是指看起来为附带创设的职位或是EB-5投资者于地区中心附属商业企业资本投资的结果。
通过投资移民来获取合法的永久居民身份主要有四个步骤:
- 申请人获得I-526表格即投资移民申请的批准;
-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 通过向美国公司与移民服务局递交I-485表格来进行调整身份的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通过向国务院递交DS-230表格来申请移民签证;
- 如果I-485申请获得批准,或者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登陆美国, 投资人随即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有效期是两年。
- 在投资人有条件的永久居民身份到期前, 投资人必须递交I-829表格以申请解除永久居民身份所附的条件。 如果投资人满足投资移民的所有要求,其永久居民身份所附的条件会获得解除,投资人将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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